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李文廣 上列原告因與內政部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並敘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茲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起訴程式於法即有未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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