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丁千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丁千芸於民國103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103年7月9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2月14日止累計77,327元未給付,其中69,595元為本金、6,739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丁千芸於103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
自103年7月9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2月14日止累計245,291元未給付,其中222,459元為本金、21,53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23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丁千芸│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69,595元││月15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丁千芸│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222,459元││月15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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