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
乙女(代號0000-000000A)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女(即甲、乙女之母)
丁男(即甲、乙女之父)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羅郁涵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之四第三列關於「…300,000元、3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50,000元、2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之四第三列(即原判決第14頁第17列)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