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珮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102年10月11日審判筆錄1件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3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964號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於101年12月18日下午3時10分許,見 莊鎂 涵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七法庭門口報到處報到之際,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屬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前揭報到處,對 莊鎂涵 謾罵「美麗的女魔、女妖妳來了」等語,足生損害於莊鎂涵之名譽。嗣莊鎂涵開完庭後,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自上揭法庭步出至法院大門,並搭上甲○○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而欲離去時,丙○○見狀,旋即拔腿趕至前開自小客車之前方,並以具有攝影功能之手機朝車內之甲○○與莊鎂涵2人拍攝,且接續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法院大門口處,對莊鎂涵及甲○○謾罵「狗男女」等語(甲○○未提告訴),足生損害於莊鎂涵之名譽。而莊鎂涵因不堪丙○○之騷擾,乃當場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莊鎂涵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於上揭時、地巧遇告訴人莊鎂│││之供述│涵及證人甲○○,且有以手機對告││││訴人及證人進行拍攝,並以言語表││││示「被我逮到了」等語,然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本案是││││莊鎂涵誣告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莊鎂涵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及偵訊時之證述││├──┼────────────┼───────────────┤│3│證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伊與告訴人遭被告以「狗男女」等│││之證述│語,在上揭時、地辱罵之事實。。│││││├──┼────────────┼───────────────┤│4│彰化縣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告訴人遭被告公然侮辱,而報警之│││紀錄表、通聯紀錄│事實。│├──┼────────────┼───────────────┤│5│告訴人報案錄音光碟│佐證告訴人當時確實係遭被告辱罵││││及騷擾,而不得不報警之事實│├──┼────────────┼───────────────┤│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佐證被告先前確實曾因辱罵告訴人│││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女魔」、「女妖」等字眼,而遭││││判決有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接續於上揭時、地公然辱罵告訴人,時間密切接近,所侵害又係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請依接續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檢察官陳隆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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