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章賢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章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章賢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922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19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5年9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