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徐久熒
朱秀美 被告 李文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13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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