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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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興福
被   告  李庭嘉 即庭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351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下午1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係人力派遣公司,被告前積欠原告工程款未清償
,乃於民國101年2月6日以寫借據之方式記載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又因被告承攬崇仁國宅之板模工
程粗工,原告乃分別於101年3、4月派工予被告,詎被告
未依約於101年4月30日前支付派工工資48,788元及借款50
,000元,且履經催討,均避不見面,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
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未付款明細、借據、統一發票點工計價
請款表、出勤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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