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436號
原   告 臺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健男
訴訟代理人  林朝督
被   告  范姜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6,118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孫惠玲 前於民國97年2月23日邀同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計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8.4%計算,並約定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30,加
計違約金。詎孫惠玲自99年12月25日起未依約繳款,欠借款
本金396,118元,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
償還之全部款項。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違約金之請求則減為依借款利率之百分
之10計算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據為證,核屬相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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