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75號
原 告 顏雲卿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香珠
被 告 林平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75號
原 告 顏雲卿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香珠
被 告 林平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