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8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田剴崙
被 告 柯聰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