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原 告 黃月英
被 告 黃彥豐 即 黃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16,115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0巷00
號7樓之14房屋,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12
,200元,核定裁判費為1,220元;惟原告誤認應繳之裁判費
為17,335元,顯已溢繳16,115元,應依職權裁定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