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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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紀 蔣春梅
被上訴人 陳芊兆
楊雅方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0月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業於102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
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