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務人戊○○
丁○○乙○○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