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台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銀行彰化分│98年8月13日│8,300元│AA0000000││││運務處台中運務│行│││││││段彰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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