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巷1之14號,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