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以達成民事和解為由,當庭 陳明 撤回告訴,並書立撤回告訴狀乙紙(見本院卷第29、30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