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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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王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