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甲○○、丁○○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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