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景玉鳳律師
周宜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25
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選簡字第
3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未構成累犯)。其係臺北縣板橋市客屬會(以下稱客屬會)浮州區主任,明知客屬會第3屆理事長, 陳娘薰 所委託轉交浮州區有投票權之組長級以上之幹部的中秋節文旦禮盒,係陳娘薰為助不知情之 周勝考 當選臺北縣第16屆第1選區縣議員,所行求期約賄選之賄賂,仍於民國94年9月16日中午某時,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住處,收受文旦禮盒12盒。嗣陳娘薰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有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提起公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9號分案審理。詎料甲○○為使陳娘薰脫卸刑責,企圖誤導該案審判之正確結果,基於偽證之犯意,就案情重要關係事項,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該案之95年2月9日審判期日,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陳娘薰載文旦禮盒至伊處時,並未要求 伊於 致贈文旦禮盒時,轉知其他客屬會幹部於選舉時支持周勝考; 伊前 於調查站接受詢問及偵查中所言皆屬不實等語。嗣陳娘薰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捌,褫奪公權貳年確定。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舉發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證人 徐傳歡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證言、甲○○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賴添春於同署偵查中之證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號95年2月9日審判筆錄第7至12頁、證人結文等件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爰審酌被告犯行有害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之正確性,藐視應在法庭上據實陳述之義務,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1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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