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1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段1(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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