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
辛○○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另案執行中)乙○○
(現在臺灣台南監獄另案執行中)癸○○庚○○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另案執行中)己○○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另案執行中)丙○○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戊○○
(現在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另案執行中)丁○○
(現在臺灣台南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辛○○、乙○○、癸○○、庚○○、己○○、丙○○、甲○○、戊○○、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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