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251號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 溫寶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