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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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鴻昇 即鴻生商行、戊○○、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40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37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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