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被上訴人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象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223,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03,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