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楊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 官利冠蔚 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世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100年2月28日│68,895元│0000000│││1││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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