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原告 楊嘉福 被告 魏曜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99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後,因未據原告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2940號裁定核定並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後,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908元。該項裁定並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閆郁馨 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未於期限內繳納前述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