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周瀛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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