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2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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