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9日上午1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路,由甘肅路往成都路方向行駛,行經長安路河南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紅燈號誌之指示,暫停等候綠燈亮之後再行駛,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闖越紅燈前行,適有告訴人乙○○駕TY8-307號機車搭載告訴人甲○○,在河南路由福上巷往文心路方向行駛,乙○○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致乙○○右手、左手、右膝、左膝擦傷之傷害,甲○○因而受脛腓骨骨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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