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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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南(原名王家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72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