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憶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