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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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3號
原告 柯竣議
被告 黃重瑀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已合法繫屬,然因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究意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許欣如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