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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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周昆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即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3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之遲延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9個月,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陳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