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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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柯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5,069元,及其中新臺幣169,352元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10,441元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