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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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王惠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 律師(即 宋宛璇 之繼承人 許芮緁 之遺產管理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9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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