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聲請人 侯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卉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林卉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