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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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鍾悅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