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志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6年確定,合計刑期8年4月,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