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64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藝諠 即 王春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傳送之電子遞狀,其釋明文件PDF檔錯誤而無法載入文件內容,致本院無從列印該檔案,故請具狀提出該釋明文件等資料,到院供查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王藝誼 」抑或為「王藝諠」?並請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誤繕,則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