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01號聲請人 林畝國 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9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9月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8年9月起迄今)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父親 林武雄 之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幾人、並提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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