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黃華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黃華輝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9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確定期日係129年7月13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蔡君儀 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蔡君儀邀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1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400,000元、1,8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皆為20年,並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如有1期未給付利息,經事先訂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10日、102年7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於同年8月12日起多次催告履行仍未獲償,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借款合約、催告紀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同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債務人蔡君儀於同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債務人蔡君儀於同年9月18日具狀陳述略以:渠所積欠聲請人之款項待確認後,會積極與聲請人協調償還,又聲請人未為催告即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渠未接獲任何通知,唯恐裁定後立即拍賣導致設定擔保之不動產不足清償,以致擴大負債,狀請鈞院如經裁定須合法送達以保權益等語。
四、經查,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與債務人蔡君儀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黃華輝、蔡君儀所簽之借款合約,亦足認渠等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因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告確定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剩餘之債權數額或系爭債權是否經催告通知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813│建│00│01│09.00│全部││├──┼───┼────┼────┼────┼────────┼─┼──┼──┼──────┼─────────┼──────┤│002│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813-1│建│00│01│04.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36│彰化縣彰化市平│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1層,62.76;2層,62.76││全部│││││和十街12號│門口段813-1地│造住家、避難室│;3層,62.76;4層,49.││││││││號││50;地下層,62.88;合││││││││││計300.66││││├──┼───┼───────┼───────┼───────┼───────────┼─────┼────┼───────┤│002│2635│彰化縣彰化市平│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1層,63.90;2層,63.90││全部│││││和十街10號│門口段813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63.90;4層,50.││││││││││40;合計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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