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祝岳暉
祝林靜宜 被告 蔡泓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