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19號

原告 楊洪金幸

訴訟代理人 楊尚峰

被告 蔡造展

劉欣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杰 律師

黃鈺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高雄市○○區○○路○○○號履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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