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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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債權人 陳宏義 (原名: 陳雲益 )債務人 高木火 債務人 許仁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