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裕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