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芳 債務人 張良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