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9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98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原設籍於桃園縣,後經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6年4月12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丙○○住址遷入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民事訟訴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