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7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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