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林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奧
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蔣泰瑞 間請求延長保固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給付之總金額,及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韌體更新並修復之市價
或交易行情(查報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狀內之「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對車輛
延長保固的時程須自汽車啟動熄火暨抖動問題送修起至韌體更
新並修復為止,全部計入延長保固的時間。」第2項記載:「
被告對代步金給付須自車輛105年9月至106年2月往返維修廠做
檢測暨後續配合韌體更新需再次留車檢測期間的總日數統計,
應連帶給付原告代步金新臺幣1,500元/天。」,原告應補正訴
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並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韌
體更新並修復之市價或交易行情以查報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2項,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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