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鄭清 其
相 對 人 瑞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
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
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識別證、高
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等件為
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卷宗核閱無
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恩慈